桦甸市人民法院执行局
执行指挥中心工作制度
第一条 执行指挥中心工作职责包括:
(一)部署法院总体执行工作,执行工作督查、考核和总结。
(二)统一组织执行重大事件的快速反应,统一协调辖区快速反应执行小组的行动;及时、准确收集处理执行重大情况,处理执行中的暴力抗法事件。
(三)依靠远程视频指挥调度系统召开执行系统电视电话会议,日常用于快速协调处理执行争议案件。
(四)处理最高人民法院、省高院、吉林中院和市委、市人大、市政府等部门交办的涉执来信、来访和网访案件。
(五)管理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的运行和维护;监控、收集和处理法院执行工作网络舆情。
(六)管理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工作,向各执行联动单位推送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接受信用惩戒措施反馈信息。
(七)组织执行局会议、司法统计和信息收集,管理,内部办公用品、固定资产等。
(八)办理各级领导交办的执行事项。
第二条 执行指挥中心内设远程视频指挥调度室、执行信息综合管理室。
(一)执行指挥中心远程视频指挥调度室,建立远程视频指挥调度系统。包括远程视频指挥调度相关设备,领导决策电脑网络设备,照、摄像设备,复印、传真装备。
(二)执行信息综合管理室,建成执行要情管理系统。包括上下级执行指挥中心执行要情信息收集与处理,社会信息的分析与研判,法院执行工作动态采集。
第三条 执行指挥中心实行“三级建制、分级管理”的管理模式,上级执行指挥中心除特殊情况以外,原则上不越级指挥。暴力抗拒执行、群体性突发事件等重大事项,上下级执行指挥中心通过视频指挥调度系统报告情况、研究方案、下达指令。发生在本院辖区的重大事件不受层级管理的限制,执行指挥中心应当在事件发生后及时上报上级执行指挥中心。
第四条 执行指挥中心相关领导要对辖区内重大案件和重要执行工作随时进行监督、指导和协调,积极调配、指挥辖区内执行力量,积极协调处置暴力抗拒执行和群体性突发事件。
第五条 执行指挥中心要依靠执行联动机制,积极推动公安、银行、国土、房管、税务、社保等部门涉及被执行人信息和财产登记的信息网络接入执行指挥中心网络系统工作。
第六条 执行指挥中心管理员(以下简称管理员)要根据上级要求组织召开执行系统电视电话会议、远程视频培训会议等。
第七条 管理员要严格监管执行节点的办理程序、办理期限,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执行信息管理系统中节点录入质量,建立动态监督模式,加强执行风险的防控。要定期通报、反馈流程节点情况,形成自我约束、自觉防控、动态监督、严肃责任的风险防控氛围。
第八条 管理员要及时把控执行要情,对日常执行信息认真收集、逐级报送和反馈。通过执行指挥中心向上级执行指挥中心上报执行工作重要信息,及时掌握执行工作动态,为领导决策服务,强化信息采集、决策研判职能。
第九条 管理员要认真管理桦甸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微信公众平台,及时更新案件信息,做好平台维护工作。
第十条 技术员要保障执行指挥中心、现场执行终端之间的视频语音多点同步通讯,维护执行指挥平台系统的正常运行,定期对于机房进行检查、测试,保障设备运行环境。
第十一条 执行指挥车载要求专车专用,由专人进行管理、使用,不可作为其他用途,车载平板要求始终保持电量充足,满足突发执行案件的执行使用。
第十二条 执行单兵记录仪有执行法官负责管理使用,由管理员负责定期检查维护。
第十三条 非中心工作人员不得进入中心机房,外来人员进入执行指挥中心需要执行局主管领导批准。
第十四条 中心内禁止吸烟,禁止可能危害中心设备的行为,设备借用要做好登记。
第十五条 严格遵守中心计算机使用安全规则,严禁私自拷贝及删除中心计算机内的文件资料,内网与外网不得同机使用,确保计算机网络安全。
第十六条 管理员要保证工作时间在执行指挥中心值班,保持中心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 管理员要保证值班固定电话和个人移动电话的通讯畅通,对各项执行事务快速反应,高质高效完成执行指挥中心各项工作。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1-10-28 19:3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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