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吉0282刑初221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东蛟,男,1978年11月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2197811011116,满族,吉林省桦甸市人,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桦甸市二道甸子镇六委二组,住桦甸市壹号学府小区5单元402室。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3月12日被取保候审,于2018年3月12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于同年4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桦甸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福山,桦甸市桦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以桦检刑诉【2018】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东蛟犯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8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8年9月30日召开庭前会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桦甸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东蛟及其辩护人李福山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5年至2009年期间,在桦甸市二道甸子镇逐步形成了以非法采矿和采砂为主要经济来源,以孟祥森(已判罚)为组织、领导者,以被告人袁东蛟、郝鸿鹏、周启龙、高文、钟华、胡志宁、吴忠兴(均已判罚)为积极参加人员,以刘德海、黄清峰、樊志全(均已判罚)为一般参加人员的较为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孟祥森为首的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称霸一方,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治安秩序和经济生活秩序。
一、敲诈勒索犯罪事实
2005年9、10月份,桦甸市二道甸子镇居民杨振禄、陈玉祥在承包二道甸子镇金矿红星坑口期间,因开采出较高品味的金矿石,欲私自外运金矿石到孟祥森、郝鸿鹏、钟华经营的大磨加工,以便获取高额利润,杨振禄打电话与孟祥森联系,孟祥森表示同意加工。后因高品味的金矿石数量不多,杨振禄、陈玉祥放弃外运矿石加工的打算,没再与孟祥森进行联系,此事引起孟祥森不满。孟祥森与钟华等人预谋敲诈勒索杨振禄、陈玉祥二人钱款,孟祥森指使郝鸿鹏、被告人袁东蛟带领其从桦甸市找去的刘善江、李立(均在逃)等人到红星坑口对杨振禄、陈玉祥实施恐吓、威胁,并将陈玉祥殴打,杨振禄、陈玉祥因惧怕孟祥森伤害其本人及家人,遂找到徐连奎说和此事,后被迫给孟祥森现金人民币3万元。
二、聚众斗殴犯罪事实
2007年1月22日21时许,在桦甸市二道甸子镇樱花娱乐城,孟祥森在该饭店吃饭时,因同在该饭店吃饭的高强给其敬酒一事而对高强产生不满,便指使滕卓将樊志全找来教训高强,滕卓指使张强找到樊志全后告知此事,樊志全召集与其在一起的黄清涛、彭立、孙晓明等人来到樱花饭店,被告人袁东蛟与郝鸿鹏、樊志全、滕卓、黄清涛、彭立、孙晓明、曲斌等人,或持啤酒瓶或用拳脚将高强及与高强在一起吃饭的李长志、李长水、李长友等人殴打。经桦甸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高强的右手背外伤为轻微伤,李长志的头外伤为轻微伤。
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事实
1、2005年3月的一天,因马志涛欠桦甸市二道甸子镇谢振福网吧的钱,谢振福的儿子谢德武找郝鸿鹏向马志涛要钱,郝鸿鹏与钟华、被告人袁东蛟将马志涛殴打,后被人拉开,马志涛给孟祥森打电话求情,说回家取钱,才得以脱身。
2、2006年5月,在榆江线公路修建期间,因谢立蛟欠王志海砂料款,王志海为索要欠款阻止谢立蛟施工,谢立蛟找孟祥森解决此事,孟祥森找到郝鸿鹏、樊志全、被告人袁东蛟等人将王志海殴打。
3、2006年8月21日,孟祥森、郝鸿鹏、钟华、刘德海及被告人袁东蛟等人在桦甸市二道甸子镇樱花饭店吃饭期间,孟祥森等人无事生非,寻衅滋事,将在该饭店就餐的外来务工人员孙文生、姚建华、张晓华、房晓亮等多人打伤,其中孙文生头、面部多处骨折。
4、2009年农历5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袁东蛟与高文、胡志宁等人在桦甸市二道甸子镇樱花娱乐城唱歌。因被告人袁东蛟点的歌被张立军唱了而引起高文等人不满,高文、胡志宁等人将张立军殴打致伤。经桦甸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立军的左颧部软组织肿胀为轻微伤。
公诉机关为证明其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袁东蛟的供述和辩解及讯问光盘、被害人陈玉祥、杨振禄、高强、李长志、马志涛、王志海、孙文生、姚建华、张晓华、房晓亮、臧玉春、张立军陈述、涉案人员孟祥森、郝鸿鹏、钟华、张强、滕卓、樊志全、高文、胡志宁、周启龙、吴忠兴、黄清涛、孙晓明、曲斌、彭立、任强供述、证人郑洪宝、徐连奎、徐连义、颜尊友、王永坤、李长文、段义伟、董维汉、李长友、李长水、韩玉良、王胜亮、曲伟、王胜伟、宋长君、段义鸿、袁瑞辰、郑继深、谢振福、李鹏、杜强、何明英、袁君、王志彬、张淑琴、王英吉、王美花、孙小雨、刘盛楠、周文广、宋文丽、姜长凤、郑岩、姚利新、徐金娜、孙光旭、黄清峰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案件提起及抓获经过、说明、户籍信息、农业银行账户历史明细、诊断书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袁东蛟之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袁东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辩护人李福山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东蛟犯敲诈勒索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袁东蛟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对其他指控无异议,被告人袁东蛟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应依法从轻处罚。
经本院审理查明:2005年至2009年期间,在桦甸市二道甸子镇逐步形成了以非法采矿和采砂为主要经济来源,以涉案人员孟祥森(已被判处刑罚)为组织、领导者,以被告人袁东蛟及涉案人员郝鸿鹏、周启龙、高文、钟华、胡志宁、吴忠兴(均已被判处刑罚)为积极参加人员,以涉案人员刘德海、黄清峰、樊志全(均已被判处刑罚)为一般参加人员的较为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称霸一方,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治安秩序和经济生活秩序。被告人袁东蛟参与的具体事实如下:
一、敲诈勒索犯罪事实
2005年9、10月份,桦甸市二道甸子镇居民杨振禄、陈玉祥在承包二道甸子金矿红星坑口期间,因开采出较高品位的金矿石,欲私自外运金矿石到孟祥森、郝鸿鹏、钟华经营的大磨加工,以便获取高额利润。杨振禄打电话与孟祥森联系,孟祥森表示同意加工。后因高品位的金矿石数量不多,杨振禄、陈玉祥放弃外运矿石加工的打算,没再与孟祥森进行联系,此事引起孟祥森不满。孟祥森与钟华等人预谋敲诈勒索杨振禄、陈玉祥二人钱款,孟祥森指使被告人袁东蛟及郝鸿鹏带领其从桦甸市找去的涉案人员刘善江(在逃)、李立(在逃)等人到红星坑口对杨振禄、陈玉祥实施恐吓、威胁,并将陈玉祥殴打,杨振禄、陈玉祥因惧怕孟祥森伤害其本人及家人,遂找到徐连奎说和此事,后被迫给孟祥森现金人民币3万元。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甸市支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查询,证实了被告人袁东蛟及孟祥森、郝鸿鹏、钟华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
2、证人徐连义证言,证实2005年年末的一天,陈玉祥打电话向其借3万元钱,说让孟祥森去取,其去银行取出了3万元钱,孟祥森手下的一个兄弟叫小全的去取的钱。
3、证人颜尊友证言,证实其曾在陈玉祥的坑口干过活,听说有人去坑口闹过事,在坑口把陈玉祥打了。
4、证人王永坤证言,证实其曾在陈玉祥和杨振禄的坑口干过活,2005年左右其听一起干活的人说有人到坑口找陈玉祥和杨振禄的麻烦,杨振禄吓得跳窗户跑了。
5、证人徐连奎证言,证实2005年,因为杨振禄找孟祥森帮忙把矿石拉出矿区加工,后来又不想让孟祥森帮忙了,因此得罪了孟祥森,孟祥森派人揍杨振禄,杨振禄求其帮忙找孟祥森摆事,当时是陈玉祥和杨振禄打电话和其说的,之后其找孟祥森让孟祥森别整陈玉祥和杨振禄了,并说陈玉祥和杨振禄都让孟祥森给整害怕了,孟祥森说不行,除非陈和杨二人给拿10万元钱,不然就整他俩,其给陈玉祥和杨振禄打电话说了孟祥森的态度,陈玉祥和杨振禄在电话里哭咧咧地说没有那么多钱,让其再和孟祥森商量商量,其又找孟祥森,最后孟祥森让陈玉祥和杨振禄拿3万元钱,陈玉祥和杨振禄同意了,但二人没钱,从徐连义处借了3万元钱,给孟祥森打电话,让孟祥森直接去徐连义处取钱,是孟祥森手下的一个叫樊志全的人到徐连义处取走的3万元钱。
6、被害人陈玉祥陈述,其与杨振禄于2000年11月份至2007年期间承包二道甸子金矿红星坑口,2005年,红星坑口出了点品位高的矿石,为了多挣钱,其与杨振禄想把高品位的矿石拉出矿区加工,便找孟祥森帮忙,让孟祥森帮助把矿石拉出矿区,当时矿里有规定,矿石不允许外运,发现要罚款,孟祥森有大磨,直接能加工矿石,再一个孟祥森能把矿石拉出去,杨振禄给孟祥森打的电话,说有矿石给孟祥森加工,是品位高的矿石,事后再说好处费的事,孟祥森当时同意了,但是后来好矿石就出不来了,其和杨振禄就商量不让孟祥森加工了,也没给孟祥森打电话。过了几天,杨振禄说因为没上孟祥森那加工,孟祥森不愿意了,并说了不好听的话。一天,其和杨振禄在井下干活,上来一看来了一伙人,记得有六个人,杨振禄一看来一伙人就从后面跑了,这几个人就找杨振禄,那伙人中有人说杨振禄差事了,还说不管什么四轮子八轮子,差事就不行,还说了一些恐吓的话,说其孩子和杨振禄的孩子都在桦甸上学,让孩子们都小心点,其中一个人上来踢其一脚,踢腿上了,并让其和杨振禄都别差事,他们走后杨振禄回来了,非常害怕,其二人决定这事找徐连奎给平,因为徐连奎和孟祥森关系好,之后其二人一起找的徐连奎,让徐连奎给平事,徐连奎同意了,过后找的孟祥森,孟祥森让其和杨振禄拿3万元钱了事,之后其二人从徐连义处借了3万元钱,是让孟祥森去徐连义处取的3万元钱。
7、被害人杨振禄陈述,其和陈玉祥于2000年至2007年期间在二道甸子金矿承包了红星坑口,2005年9、10月份,坑口打出了一炮品位高的矿石,为了多挣点钱,其和陈玉祥就商量把高品位的矿石拉出矿区出去加工,其就给孟祥森打电话,让孟祥森帮着把高品位的矿石拉出去加工,事后给孟祥森好处,孟祥森同意了,结果之后好矿石就没了,就不想找孟祥森往外拉了,也没和孟祥森说。过了几天,孟祥森见其没动静,就打电话问,其就把情况和孟祥森说了,孟祥森当时就不愿意了,说是玩他,说话挺横的,就把电话撂了,之后其多次给孟祥森打电话,孟祥森均不接。孟祥森的人一共去坑口找其二次,第一次是一些人坐吉普车去坑口的,其认识其中的一个人是郝鸿鹏,郝鸿鹏是孟祥森手下的,其看到这些人来了怕挨打就跑了。第二次又来人找其,其不在场,那些人就把陈玉祥打了。坑口两次去人之后,其和陈玉祥害怕不给孟祥森一个交代,孟祥森会三番五次地派人去坑口打仗,后来其二人找到中间人徐连奎,让徐连奎出面找孟祥森谈谈,徐连奎找孟祥森谈完之后,告诉其二人孟祥森说要3万元钱这事就算拉倒,以后也不上坑口找茬打仗了,因其二人当时没钱,就让徐连奎先替二人帮忙弄钱把3万元钱给孟祥森了,其二人过后还给徐连奎3万元钱。
8、涉案人员郝鸿鹏供述:“我和孟祥森、钟华合伙一起干了几个大磨,那时陈玉祥、杨振禄承包二道甸子金矿红星坑口,一开始陈玉祥他们答应在我们的大磨加工矿石,后来没在我们大磨加工矿石,我们就没活,孟祥森就生气了,说陈玉祥他们玩他,找个机会讹陈玉祥他们点钱。过了没几天,桦甸的大江领了五、六个人来二道甸子镇了,应该是孟祥森找来的,他们开了几辆车来的,来了之后孟祥森安排他们在二道甸子镇东风饭店吃的饭,吃完饭后孟祥森安排我和袁东蛟领着他们到杨振禄的红星矿,但杨振禄没在矿上,和杨振禄合伙的陈玉祥在矿上呢,和大江一起来的一个人就骂陈玉祥:‘x你妈的,在二道甸子镇你敢得罪我哥们,你知道我是桦甸xxx吗?差什么事了你心里有数,你不跟我哥们说明白,以后我还来找你’,说完我们就走了,过后徐连奎对我说杨振禄和陈玉祥害怕了,找徐连奎和孟祥森谈的,后来给孟祥森3万元钱,是孟祥森安排樊志全取的钱。”
9、涉案人员钟华供述:“杨振禄给孟祥森打电话说要到孟祥森的大磨加工矿石,孟答应了,后来没去加工矿石,孟祥森就急眼了,说得治治杨振禄,我说那好办,咱上桦甸找两个人吓唬吓唬他,不还能弄两个钱吗,孟祥森就找桦甸的大江了,隔了一两天,大江和李立就到二道甸子镇了,孟祥森安排郝鸿鹏和袁东蛟领着大江和李立到杨振禄的红星矿,没找到杨振禄,把一起开矿的陈玉祥给打了,后来徐连奎给孟祥森打电话说杨振禄愿意拿3万元钱把这事平了,孟祥森同意了,派樊志全取回来3万元钱。”
10、涉案人员孟祥森供述:“大约是2005年的时候,当时我在二道甸子镇经营大磨,杨振禄、陈玉祥他们说到我的大磨加工矿石,后来又不去了,说没有矿石了,我就说你玩呢,钟华跟我说找几个人吓唬吓唬杨振禄,还能弄点钱,我就给刘善江打电话,让他找几个人过来,刘善江、李立、赵海东就到二道甸子镇了,我和郝鸿鹏、袁东蛟、刘善江、李立、赵海东一起吃饭的时候说的这个事,让他们几个去吓唬吓唬杨振禄,吃完饭郝鸿鹏、袁东蛟、刘善江、李立、赵海东就开我的车去找的杨振禄他们,过了半个多小时他们就回来了,刘善江他们回桦甸了,郝鸿鹏跟我说杨振禄跑了,他们打了陈玉祥一个嘴巴子。过了五、六天,徐连奎找到我为杨振禄讲情,说杨振禄他们矿石没有了,同意给我拿点钱,让我给点面子,我说要不是徐连奎找我,他们拿10万元都不行,徐连奎说别拿10万元了,让他们给你拿3万元,我就同意了。是樊志全给我去取的3万元钱。”
11、被告人袁东蛟供述:“2005年,杨四轮子(杨振禄)、陈玉祥在矿上整出了点矿石,他们给孟祥森打了电话,意思想在孟祥森的大磨加工,孟祥森答应了,后期他俩没来加工,孟祥森就生气了,意思就是放他鸽子了,孟祥森让我去矿上去找杨振禄、陈玉祥,吓唬吓唬他们,不能让他们白放鸽子,之后孟祥森在桦甸市找来了刘善江(大江)和李立,还有两三个小孩我不认识,我们这头有我、郝鸿鹏、樊志全,还有谁不记得了,我们这些人开着两台车去的,我开了一台,大江他们开了一台,我领的道,下午左右我们来到了坑口,在坑口我看见了陈玉祥,我说杨四轮子没找到,这是和他一起合伙的陈玉祥,我对大江他们说的,我不记得是谁打了陈玉祥一个嘴巴子,之后谁说一句‘知道咋回事不,杨四轮子给你他妈的整成八轮子,’意思就是他俩没上孟祥森这加工矿石,让他长点记性,之后陈玉祥和杨四轮子学了这个事,他俩后期找了徐连奎把这个事摆了,具体我就不记得了。我和大江他们一起去的矿上,去吓唬陈玉祥了,并且带领他们找他俩,让他俩感到害怕好去找孟祥森摆这事。”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聚众斗殴犯罪事实
2007年1月22日21时许,在桦甸市二道甸子镇樱花娱乐城(饭店),孟祥森在该饭店吃饭时,因同在该饭店吃饭的高强给其敬酒一事而对高强产生不满,遂指使滕卓将樊志全找来教训高强,滕卓指使张强找到樊志全后告知此事,樊志全召集与其在一起的涉案人员黄清涛、彭立、孙晓明、曲斌(均已被判处刑罚)等人来到樱花娱乐城,被告人袁东蛟及郝鸿鹏、樊志全、滕卓、黄清涛、彭立、孙晓明、曲斌等人,或持啤酒瓶或用拳脚将高强及与高强一起吃饭的李长志、李长水、李长友等人殴打。被害人高强、李长志的损伤均为轻微伤。斗殴过程中,被告人袁东蛟未持械。
被害人高强、李长志均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法医鉴定结论,证实被害人高强的右手背外伤为轻微伤;被害人李长志的头外伤为轻微伤。
2、证人李长文证言,证实了2007年的一天,其与李长友、曲伟等人在樱花饭店吃饭时被人殴打的事实。
3、证人段义伟、董维汉、李长有、李长水、韩玉良、王胜亮、曲伟、王胜伟证言,证实了其于2007年1月22日与下永庆社的人在樱花饭店吃饭时被人殴打的事实,同时证实打仗时有人拿啤酒瓶子。
4、证人宋长君、宋文丽证言,证实2007年1月22日,滕卓、樊志全、袁东蛟等人与下永庆社的高强等人在樱花饭店发生厮打,厮打中有人持啤酒瓶子。
5、证人殷义鸿证言,证实2007年1月22日晚上,曲伟开车拉着下永庆社的一帮人到其诊所看病,说是被二道甸子镇的人打了,没说被谁打的,李长志头部被啤酒瓶子砸坏了,有口子,没有骨折,郑继深脚坏了,好像是被扎的,其给处置的伤口,没有处方记载。
6、证人袁瑞辰、郑继深证言,证实了被告人袁东蛟聚众斗殴犯罪的相关案件事实
7、被害人高强陈述,2007年1月22日,其与几个人在樱花饭店吃饭时被人殴打致伤,其只认识对方的滕卓和樊志全。
8、被害人李长志陈述,2007年1月22日,在樱花饭店吃饭时其头部被人用啤酒瓶子打伤。
9、涉案人员黄清涛供述,2007年春节前的一天,其与樊志全等人在星河湾酒吧唱歌,两个岁数不大的小孩去找樊志全,说在樱花饭店打起来了,之后樊志全就招呼唱歌的人都过去帮着打仗,其和樊志全、任强、孙晓明等人就都去了樱花饭店,在樱花饭店同对方的人发生殴斗。
10、涉案人员孙晓明、曲斌、彭立、任强均供述了樊志全找其到樱花饭店帮着打仗,到樱花饭店后与对方的人发生殴斗的事实。
11、涉案人员张强供述,2007年春节前的一天,其和滕卓、孟祥森等人在樱花饭店吃饭,期间高强进孟祥森的包房敬酒,之后滕卓对其说高强挺能得瑟的,孟祥森看着来气,让其去把樊志全找回来揍高强,其去星河湾找到樊志全,跟樊志全说孟祥森看着高强那些人来气,让找些人去揍他们,然后樊志全和任强、黄清涛等人就回到樱花饭店,与对方的人发生殴斗。
12、涉案人员滕卓供述,2007年年初的一天晚上,其和孟祥森、郝鸿鹏、袁东蛟、张强、樊志全等人在樱花饭店吃饭,当时高强等人也在该饭店吃饭,在喝酒期间高强两次给孟祥森敬酒,说一些套近乎的话,孟祥森当时非常生气,让其找樊志全打高强,之后其就让张强去找樊志全来打高强,樊志全领人来了之后把高强、李长志打了。
13、涉案人员郝鸿鹏供述,2007年年初的一天,其和袁东蛟、孟祥森等人在二道甸子镇樱花饭店吃饭,当时高强等人也在饭店吃饭,期间其去送人,回到饭店后看见袁东蛟、樊志全等人正在打高强等人,其也参与了殴打。
14、涉案人员孟祥森供述,2007年初的一天,与其一起在樱花饭店吃饭的人与高强等人发生厮打。
15、涉案人员樊志全供述,2007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其与人在樱花饭店吃饭,孟祥森和郝鸿鹏他们在另一个包房吃饭,其在饭店遇到了高强,其之后去了星河湾酒吧,高强也走了,后张强去酒吧找其说高强那帮人又回樱花饭店了,在那得瑟,孟祥森看着来气,让其找几个人去吓吓他们,其就带着任强、黄清涛、张强等人回到樱花饭店,到饭店后,其与滕卓、袁东蛟、郝鸿鹏等人将高强一方的人殴打。
16、被告人袁东蛟供述:“2007年1月份的一天,我在家里,郝鸿鹏给我打电话,让我去樱花饭店,我就去了,到了樱花饭店之后,我看见郝鸿鹏、滕卓、樊志全、还有一帮小孩在卫生间门口站着要打架,对方有两三个人,滕卓先动手的,把对方的人打了,我也上了,我是用拳头和脚朝对方的人身上打的,对方那两三个人被打之后又从房间里出来了五六个人,我们也把他们打了,一直从二楼卫生间处打到一楼的外面,把对方都打跑了,对方被我们的人打坏了,上医院了,之后我们就不打了,具体因为什么事情我不知道,郝鸿鹏给我打电话让我去樱花饭店我就去了,之后就参与了打架。”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三、被告人袁东蛟参与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事实:
(一)2005年3月的一天,因马志涛欠桦甸市二道甸子镇谢振福网吧的钱,谢振福的儿子谢德武找郝鸿鹏向马志涛要钱,被告人袁东蛟及郝鸿鹏、钟华将马志涛殴打,后被人拉开,马志涛给孟祥森打电话向孟祥森求情,说回家取钱,才得以脱身。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谢振福、李鹏证言,证实了2005年3月的一天,郝鸿鹏、钟华等人在二道甸子镇将马志涛殴打的事实。
2、被害人马志涛陈述,2005年3月的一天,郝鸿鹏带着钟华和袁东蛟在二道甸子镇谢振福家网吧和联通营业厅将其殴打,其打电话向孟祥森求情,说回家取钱才得以脱身。
3、涉案人员郝鸿鹏供述,2005年3月份的一天,谢振福的儿子谢德武让其帮忙向马志涛索要欠款,其与袁东蛟、钟华在梦幻网吧找到马志涛,因马志涛说没钱,三人将马志涛拽进谢振福家网吧,将马志涛殴打,后马志涛跑到联通营业厅,其三人在联通营业厅又将马志涛殴打,接到孟祥森的电话后,三人离开联通营业厅。
4、涉案人员钟华供述,2005年3月份的一天,其与郝鸿鹏、袁东蛟找马志涛为谢振福网吧要钱,马志涛称没钱,三人先后在谢振福网吧、联通营业厅将马志涛殴打,后接到孟祥森的电话,三人离开联通营业厅。
5、被告人袁东蛟供述,2005年3月份的一天,其与郝鸿鹏、钟华找马志涛为谢振福网吧要钱,马志涛称没钱,三人先后在谢振福网吧、联通营业厅将马志涛殴打,后接到孟祥森的电话,三人离开联通营业厅。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2006年5月,在榆江线公路修建期间,因谢立蛟欠王志海砂料款,王志海为索要欠款阻止谢立蛟施工,谢立蛟找孟祥森解决此事,孟祥森便找到被告人袁东蛟及郝鸿鹏、樊志全等人将王志海殴打。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杜强、何明英、袁君、王志彬、张淑琴、王英吉、王美花证言,证实了2006年5月9日在谢立蛟的工地,孟祥森等人与王志海等人发生厮打的事实。
2、证人陈文彦、郑洪宝证言,证实了被告人袁东蛟参与殴打王志海的事实。
3、被害人王志海陈述,2006年5月9日,因谢立蛟欠其砂石料款不给,其带着郑洪宝等亲属阻止谢立蛟施工,孟祥森带人将其殴打。
4、涉案人员郝鸿鹏供述,2006年5月9日,因为王志海阻止谢立蛟施工,其与孟祥森、樊志全等人在谢立蛟的工地将王志海殴打。
5、涉案人员孟祥森供述,2006年5月9日,因谢立蛟欠王志海钱,王志海带人阻止谢立蛟施工,谢立蛟找其帮忙解决此事,后其与郝鸿鹏、袁东蛟、樊志全等人在工地与王志海等人发生厮打,将王志海殴打。
6、涉案人员樊志全供述了其与孟祥森、郝鸿鹏等人于2006年5月9日在谢立蛟的工地将王志海殴打的事实。
7、被告人袁东蛟供述,2006年5月9日,因谢立蛟欠王志海钱,王志海带人阻止谢立蛟施工,谢立蛟找孟祥森帮忙解决此事,后其与孟祥森、郝鸿鹏、樊志全等人在工地与王志海等人发生厮打,将王志海殴打。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三)2006年8月21日,被告人袁东蛟及孟祥森、郝鸿鹏、钟华、刘德海等人在桦甸市二道甸子镇樱花娱乐城吃饭期间,无事生非,寻衅滋事,将在该娱乐城就餐的外来务工人员孙文生、姚建华、张晓华、房晓亮等多人打伤,其中孙文生头、面部多处骨折。
案发后,孟祥森赔偿被害人孙文生等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万元。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红林医院诊断书,证实孙文生头、面部外伤,右侧人字缝分离,鼻骨骨折,右侧上额窦前壁及后外侧壁骨折,双侧上额窦积血,右侧额面部及眼睑皮下软组织肿胀伴皮下积气。
2、证人孙小雨、刘盛楠、周文广、宋文丽、姜长凤、郑岩、姚利新证言,证实了被害人孙文生、姚建华、张晓华、房晓亮、臧玉春于2006年8月21日晚上在二道甸子镇樱花饭店被郝鸿鹏、钟华、刘德海、袁东蛟等人殴打致伤的事实。
3、证人徐金娜证言,证实了2006年8月份的一天,在樱花饭店,孟祥森、郝鸿鹏、钟华、刘德海等人将孙文生等人殴打致伤的事实。
4、被害人孙文生陈述,2006年8月22日晚8时许,其与张晓华、姚建华、房晓亮、孙晓雨等人在二道甸子镇樱花饭店吃饭,之后其去吧台结账要发票,孟祥森出言挑衅,与孟祥森在一起的郝鸿鹏、钟华、刘德海等人将其与姚建华、张晓华、房晓亮、臧玉春殴打,后孟祥森赔偿其与其他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万元。
5、被害人姚建华、张晓华、房晓亮、臧玉春陈述了其于2006年8月21日晚在二道甸子镇樱花饭店吃饭时被郝鸿鹏、钟华、刘德海、袁东蛟等人殴打致伤的事实。
6、涉案人员孟祥森供述,2006年8月份的一天,其和袁东蛟、郝鸿鹏、刘德海、钟华等人在樱花饭店吃饭,同在该饭店吃饭的孙文生等人在结账要发票时,其出言挑衅,无故滋事,郝鸿鹏等人将孙文生等人殴打致伤。
7、涉案人员郝鸿鹏供述,2006年8月份的一天,其和孟祥森、袁东蛟、刘德海、钟华等人在樱花饭店吃饭,同在该饭店吃饭的孙文生等人结账后要发票,孟祥森出言挑衅,无故滋事,其和钟华、刘德海、袁东蛟等人将孙文生等人殴打致伤。
8、涉案人员钟华供述,2006年8月份的一天,其与孟祥森、郝鸿鹏等人在樱花饭店吃饭期间,孟祥森对在该饭店吃完饭结账的孙文生出言挑衅,后其参与殴打孙文生等人。
9、被告人袁东蛟供述,2006年8月份的一天,其和孟祥森、郝鸿鹏、刘德海、钟华等人在樱花饭店吃饭,同在该饭店吃饭的孙文生等人在结账要发票时,孟祥森出言挑衅,无故滋事,其和郝鸿鹏等人将孙文生等人殴打致伤。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四)2009年农历5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袁东蛟与高文、胡志宁等人在桦甸市二道甸子镇樱花娱乐城唱歌。因袁东蛟点的歌被张立军唱了而引起高文等人不满,高文、胡志宁等人将张立军殴打致伤。被害人张立军的左颧部软组织肿胀为轻微伤。
民事部分,被告人袁东蛟等人赔偿张立军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元。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张立军的左颧部软组织肿胀为轻微伤。
2、证人孙光旭证言,证实2009年张立军生日当天晚上,其与张立军在樱花饭店二楼唱歌,高文、袁东蛟一伙人也在那,在张立军唱歌时高文一伙来抢话筒,嫌话筒给慢了就将张立军无故殴打致伤。
3、被害人张立军陈述,2009年阴历5月16日晚上十点多钟,因为其过生日,与朋友孙光旭一起在樱花饭店唱歌,被高文、袁东蛟等人无故殴打致伤,后赔偿其经济损失损失1000元。
4、涉案人员高文供述,2009年农历5月16日晚上,其与胡志宁、袁东蛟等人在樱花饭店二楼吃饭过程中点了一首歌,但点的歌被另一桌的客人唱了,其与袁东蛟、胡志宁把唱歌的人殴打致伤,后赔偿对方1000块钱。
5、涉案人员胡志宁供述,2009年夏天的一天晚上,其和高文、袁东蛟等人在樱花饭店吃饭,此间其与高文等人无故将同在该饭店吃饭的张立军殴打致伤,袁东蛟跟着一起追那个人,后来袁东蛟把人送到医院,袁东蛟和高文赔的钱。
6、被告人袁东蛟供述,2009年的一天,其和高文、胡志宁等人在樱花饭店唱歌,其寻思给高文唱歌,但是在歌厅内还有一个人把其打算为高文唱的歌给唱了,高文等人看其的歌被人唱了,怕其不高兴,就把那个小子给打了,其当时在旁边站着了,那小子跑,其一伙人一直追到樱花饭店对面的一个胡同处,高文他们在那个胡同把那个人打了,后期那个人上医院看病去了,其拿钱给那个人看的病。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其他证据:
1、案件提起及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袁东蛟于2018年3月12日被抓获。
2、证人黄清峰证言,证实其和郝鸿鹏、钟华、袁东蛟都跟着孟祥森,给孟祥森当兄弟,孟祥森也不给钱,只是经常供其一伙人吃喝和玩。
3、涉案人员钟华供述,其是2006年开始和孟祥森在一起的,其知道孟祥森是混社会的,在二道甸子镇办什么事都挺好使,其就跟孟祥森和郝鸿鹏合伙干大磨,其和孟祥森、郝鸿鹏、周启龙、樊志全、袁东蛟等人在一起,孟祥森是大哥。
4、涉案人员樊志全供述,孟祥森的兄弟一开始有郝鸿鹏、钟华、袁东蛟、刘德海等人,后来又收了高文、周启龙等人。
5、涉案人员周启龙供述,其一伙人中孟祥森是大哥,再就是袁东蛟,其属于3号。
6、涉案人员高文供述,其是2005年底通过刘德海加入孟祥森团伙的,孟祥森是其一伙人的大哥,大伙都听孟祥森的,之后下面是袁东蛟、樊志全、周启龙、胡志宁、吴忠宝,其和刘德海是一个级别的,在樊志全他们下一级,郭鹤、徐迪、孔祥磊属于高文的下级。袁东蛟有工资,每月2000元,其每月工资1500元,其他一些人每月工资就是孟祥森给零花钱,还给买衣服,级别不同衣服档次也不一样。
7、涉案人员胡志宁供述,其是2008年秋天到孟祥森身边的,给孟祥森当兄弟,孟祥森是大哥,再就是袁东蛟,其属于孟祥森的贴身兄弟,孟祥森让其干啥其就干啥。
8、涉案人员吴忠兴供述,其和周启龙、樊志全、高文、袁东蛟都跟着孟祥森混,孟祥森是大哥,孟祥森养着其一伙人,供其一伙人吃住,平时帮着打仗什么的,经常在一起的有孟祥森、周启龙、高文、袁东蛟、胡志宁、樊志全。
9、涉案人员郝鸿鹏供述,其2006年和钟华、孟祥森在一起做买卖,其和钟华给孟祥森当兄弟,那时孟祥森在二道甸子镇就好使,方方面面都能摆,跟着孟祥森的有袁东蛟、樊志全、周启龙等人。
10、涉案人员刘德海供述,其是2005年左右开始跟着孟祥森的,孟祥森不给其开工资,每月给其三百、二百的零花钱,谁的话其都得听,其平时管孟祥森叫五哥,管郝鸿鹏叫二哥,管袁东蛟叫住哥,管樊志全叫全哥,管钟华叫华哥,管高文叫文哥,孟祥森是大哥,都得听孟祥森的,孟祥森之下就是郝鸿鹏和钟华,再之下就是袁东蛟,再之下是高文和樊志全,然后是其和一帮具体干活的人了。
11、涉案人员孟祥森供述,2005年跟其在一起的人有袁东蛟、钟华、刘德海、高文、滕卓等人,2007年郝鸿鹏、钟华与其分开,2008年又有周启龙、吴忠宝等人跟其在一起,2009年经常跟其在一起的有樊志全、刘德海、周启龙、高文等人,他们都管其叫五哥,什么事都听其的,有什么事其就安排他们去干。
12、被告人袁东蛟供述,其和孟祥森没什么关系,就是跟着孟祥森混,孟祥森让其干啥其就干啥,平时就跟着孟祥森吃吃喝喝,孟祥森的兄弟有郝鸿鹏、钟华、高文、樊志全、刘德海、周启龙等人,还有别人,其记不住了,打仗平事的时候,孟祥森让其一伙人干啥其一伙人就干啥。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辩护人李福山关于指控被告人袁东蛟犯敲诈勒索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孟祥森等人虽然没有用明确的语言告知袁东蛟去威胁、恐吓杨振禄、陈玉祥的目的是勒索财物,之后也没有明确告知敲诈勒索财物的具体数额,但是,被告人袁东蛟作为孟祥森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受孟祥森的指使,带人参与威胁、恐吓杨振禄、陈玉祥,对于威胁、恐吓二人的目的应当认定是明知的,对于所能产生的后果也是明知的,其与孟祥森等人对共同敲诈勒索杨振禄、陈玉祥的犯罪结果应共同承担责任,公诉机关据其所提供的证据指控被告人袁东蛟犯敲诈勒索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该项指控本院支持,辩护人李福山的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东蛟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人员;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应对其依法数罪并罚。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赔偿了部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李福山关于被告人袁东蛟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采纳。被告人袁东蛟应依法退赔被害人杨振禄、陈玉祥的经济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袁东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12日起至2025年9月11日)。
二、被告人袁东蛟退赔被害人杨振禄、陈玉祥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姜大赋
审 判 员 张秀云
人民陪审员 杨照清
二0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朱丽秋
裁判要旨:
袁东蛟系以孟祥森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人员,尽管所参加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不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被打掉的涉黑组织,但是袁东蛟的行为完全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构成要件,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人员,应认定袁东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同时认定其多次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既包括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也包括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袁东蛟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人员,其行为已经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尽管不是和黑社会性质的组织、领导者孟祥森及其他成员同时接受审判,但是这不影响其涉黑犯罪的性质。
推荐意见:
该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严格执行“三项规程”,坚持证据裁判、程序公正等法律原则和要求,充分保障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依法准确定罪量。同时该案系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遵循除恶务尽宗旨,追捕黑社会性质组织在逃人员一名,以袁东蛟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判处刑罚,打掉了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充分彰显法律的严肃和公正。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9-11-23 13:0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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