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对来信来访案件,做好分类登记。接待法官能够及时化解的,做好相关记录登记工作;不能及时化解的,应当立即登记,同时填写一式两份《执行案件信访流程表》。
第二条涉执信访案件登记后,对于需要调取原执行卷宗的,接待法官应在调齐卷宗之日起十五日内;对于无需调取原执行卷宗的,接待法官应在登记后十日内,将当事人来信、来访材料或上级机关交办、转办、督办信访案件材料与《涉及执行案件信访流程表》交处长审批;处长应于十日内在《涉及执行案件信访流程表》上签批处理意见,并将相关材料交接待法官办理。承办法官应在四十五日内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评查意见,对需要转办、督办的涉执信访案件,由承办人在审批后十日内向执行法院发出转办函、督办函。
第三条对涉执信访的审查一般采用书面审查方式。
对重大、复杂涉执信访案件也可以采取听证方式。根据案件处理的需要可以邀请有关部门的人员参加听证。
第四条对信访人情绪激烈,影响较大或事关大局的涉执信访案件,应及时向主管局长汇报。
第五条重大、复杂的涉执信访案件由主管局长提交执行局局务会决定。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涉执信访可进行无理访甄别:
(一)执行案件处理结论正确,法定程序已经终结,上访人不听劝阻仍继续上访的;
(二)执行案件虽有错误、瑕疵,但已经得到纠正或弥补,且上访人的合理请求已经得到妥善解决,上访人仍不听劝阻继续上访的;
(四)息诉罢访协议的内容已经实现,上访人又以同一事项重新上访的,但案件确有错误需通过法律程序予以纠正的除外。
第七条涉执信访案件被确认为无理访的,按本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对于反映本院或基层人民法院正在执行程序中的信访案件,接待法官在收到处长批示后五日内,将相关信访材料移转本院执行部门或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办理。
第九条对于可以通过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执行异议之诉程序处理的信访案件,接待法官在收到处长批示后五日内,通知信访人可以启动上述程序,并将相关信访材料转有权处理的本院或基层人民法院相关部门。
第十条经信访审查认为执行案件确有错误的,经处长签批,报主管局长审批后转为执行申诉审查程序。
第十一条对于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生的信访案件,接待法官应根据《执行案件申诉审查工作规范》之规定认真审查是否属于申诉审查范围。
对于不属于申诉审查范围的信访案件,接待法官可直接将相关信访材料存档,不再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对属于申诉审查范围的信访案件,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分别处理:
(一)对于基层法院审结后当事人未向本院提出执行复议的执行信访案件,接待法官应按照正常工作程序登记并报处长审批。处长应在十日内在《执行案件信访流程表》上签批处理意见。如应由原执行法院进行申诉审查,接待法官应在收到处长批示后五日内,将相关信访材料移送给原执行法院进行申诉审查,原执行法院审查完毕后应及时向本院执行申诉审查处反馈处理结果。对于原执行法院拟报无理访的信访案件,由本院执行申诉审查处处长指定复查法官进行复查,经复查拟定为无理访的信访案件,由复查法官向处长汇报,经局长审批同意后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经复查认定为有理访的信访案件,由复查法官向处长汇报,经局长审批后,由复查法官转交原执行法院按照复查意见处理。
(二)对于本院审结的执行程序终结的信访案件,接待法官应按照正常工作程序登记并报处长审批。处长应于十日内在《执行案件信访流程表》上签批处理意见。如应由本院进行申诉审查,接待法官应在收到处长批示后五日内,将相关信访材料移送给处长指定的承办法官进行申诉审查。承办法官应按照本院《执行申诉审查案件流程暂行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对于当事人反映基层人民法院超过六个月未执行并要求变更执行法院的信访案件,接待法官在收到处长批示后五日内,应将相关信访材料移送给处长指定的承办法官办理。承办法官应按照本院《办理变更执行法院案件的工作规范》办理;
第十四条对于属于越级、重复、激烈、群体等来访的或上级机关和其他部门要求督办的涉执信访案件,由执行申诉审查处负责督办。属于进京访的涉执信访案件,由执行申诉审查处协助原执行机构或相关部门办理;
第十五条涉执信访案件的处理方式:
(一)采取有力措施,解决有理访或部分有理访人员的信访问题,促使信访人员息访;
(二)通过采取申请救助资金或帮助申请低保、社保等方法,解决无理访人员的生活困难,无理访人员停访;
(三)经信访联席会认定为无理访的涉执信访案件,通过与当地党委、政府部门沟通协调,将无理访人员转由当地党委、政府稳控;
(四)属于各级政府处理或涉软环境的信访案件,转交给各级政府处理;
(五)属于无理访且信访人实际困难已经得到妥善解决的涉执信访案件,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涉诉无理访案件甄别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规定报省院三级终结;
(六)对经信访三级终结确认为无理访的涉执信访案件,经说服劝阻仍继续闹访,由执行申诉审查处收集证据,符合处罚规定的,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 涉执信访的结案方式:
(一)转为执行申诉审查程序;
(二)转为变更执行法院程序;
(三)转办、督办;
(四)稳控、停访、息访或转为其他部门处理;
(五)经无理访案件甄别,信访三级终结;
(六)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涉执信访案件的案号为(××××)吉×执访字第××号。
第十八条上级机关交办、转办、督办的信访案件,相关承办部门必须在上级规定的反馈时间内形成书面材料,报执行申诉审查处。由接待法官呈报处长、局长审核后,在上级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报告信访案件办理情况。
第十九条 对于根据上述规定交办、转办、督办的信访案件,相关部门负责人应指定承办法官办理,并由执行局局长包案负责。
第二十条对于本院转办、督办、协办涉执信访案件,原执行法院应指定专人和领导专职包案负责,并将案件办理情况及时上报中院执行申诉复查处,中院执行申诉复查处应定期跟踪案件办理情况。
对于本院要求听取汇报的涉执信访案件、执行申诉案件,原执行法院应及时汇报。
第二十一条涉执信访案件结案时应由案件承办人出具书面结案报告。结案报告应经执行申诉审查处处长和执行局主管局长签批。
第二十二条中院对涉执信访案件、执行申诉案件召开的调度会,执行法院应按要求及时参加。
第二十三条中院执行申诉审查处每季度将对全地区涉执信访案件情况进行通报。
第二十四条涉执信访案件结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将有关材料交由书记员装订成卷。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9-11-23 14: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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