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涉执信访控防一体化工作规范是指以“案结事了、息诉罢访、群众满意”为工作目标,进一步强化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涉执信访工作的领导关系,充分发挥各层级法院的职能作用和优势,以市中院为中心,省高院为指导,各基层院为基础,执行申诉信访工作部门为载体的上下统一、整体联动、指挥有力、协调高效的涉执信访工作运行模式。
第二条 涉执信访控防一体化工作规范是稳控措施、办理流程、预防体系、考核机制有机结合的统一整体,以实现对涉执信访案件的主动处置、规范治本、源头预防为管理目标。
第三条坚持地区工作一盘棋原则。全市两级法院精诚团结,齐抓共管,努力营造信息互通、措施互补、管理互动、责任共担的工作氛围,共同推动涉执信访工作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坚持市中院强化管理、着重协调的原则。市中院以执行申诉审查处为抓手,搭建涉执信访工作“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的指挥平台,强化立、审、执部门和上下级法院的内部协调,以及市委、市政府和其他职能部门的外部协调,促使信访疑难问题的顺利解决。
第五条坚持基层法院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的原则。各基层院要迅速、快捷地在辖区内解决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对于投诉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政策规定的信访事项,要认真负责地予以解决。
第六条设立“立案涉执信访接待窗口”。在市中院信访接待区设置涉执信访窗口,实现对涉执信访诉求的统一登记、直接接谈、现场处理、立案调处、交办督办、法律援助等工作职能。
第七条做好群众来信登记。市中院对群众来信反映或检举控告的有关问题逐一进行登记,对上级法院或者其他部门、新闻媒体转发的信件在登记时予以标记,对上级机关有明确批示和时限要求的案件,注明后及时拟定办理意见。
第八条做好接访劝返工作。发生到市中院非正常访的,责任法院接到通知后要迅速组织人员赶赴现场接访。发生赴省进京,以及到市委、市政府非正常访的,责任法院要按照通知要求组织人员到指定地点接访,市中院根据情况需要或上级机关要求具体指挥或带队接访。责任法院自行到场接访劝返后,需到市中院登记、汇报现场情况、信访事项,以及办理方案。
第九条市中院根据轻重缓急和难易程度,对涉执信访案件进行合理分流,分类办理。
第十条对一般访案件,市中院直接转交有关基层院,根据《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涉执信访案件工作规范》、《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基层执行信访、申诉工作百分量化考核办法》,自行办理。承办法院在30日内进行初步审查并向市中院汇报办理意见。
第十一条对依靠基层院和当地党委自身无法解决的信访案件,由市中院与有关基层院共同接访、联合处访。
第十二条对疑难复杂案件、在全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严重危害社会和谐稳定的案件或上级机关指定的信访案件,由市中院提级办理。
第十三条市中院对各基层院受理的转、交办和督办案件,以及排查确定的年度重点案件的办理情况和下步工作思路实行每月逐案调度。
第十四条严格落实层级办理制度:
(一)承办法院办案人审查后,经局务会讨论提出初步办理意见,请示市中院申诉审查处,市中院对案件给予倾向性参考意见;
(二)承办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案件办理意见,请示市中院执行局局务会,市中院研究后,将指导性意见反馈至承办法院。如意见不一致,由承办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是否采纳;
(三)承办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提出案件办理意见,请示市中院局务会,经局务会决定,提交市中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市中院审判委员会提出遵照性意见,由执行局负责组织、指导承办法院按要求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各基层院按照“九个一批”的工作思路,完成涉执信访化解任务后,应当及时报批结案,立卷归档;并将信访案件化解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市中院,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市中院对涉执信访案件和热点敏感执行案件实行年度排查,确定年度重点稳控人员,逐案建立台账,制定年度化解预案,确定包案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做到可控可防,确保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和始发状态。
第十七条市中院实行特殊时期或存在上访意向的涉执信访信息即时报送和司法统计月报制,并对信息汇总梳理过程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整理成重点信访信息供领导决策参考。
第十八条市中院通过《松花江审判》刊物,刊载具有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例,供各基层院相互学习和借鉴。
第十九条市中院继续强化对发现、处理的信访隐患和案件的调研、统计和分析工作,及时总结行之有效的工作经验,弥补工作缺失,为各地区涉执信访工作形势的准确研判提供资料和依据。
第二十条市中院鼓励并积极推动各基层院进行执行工作机制改革,进一步加大对各基层院案件执行质量的监督和案件执行疑难问题的指导,促使全市执行工作实现由注重治访向规范治本、由就案办案向源头预防的根本性转变。
第二十一条市中院组织干警参加年度培训、专项业务学习以及每周五座谈,提高一线执行干警的实际业务能力。
第二十二条市中院定期对各基层院办理涉执信访案件是否合法、是否适当、是否合理进行评议和审查。
第二十三条市中院对信访问题突出、信访事项长期得不到妥善处理的承办法院,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四条市中院将涉执信访工作情况作为各基层院执行工作年度考核项目之一,并与中院相关部门的绩效考核实现对接。
第二十五条市中院将涉执信访案件质量评查、通报和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各基层院和执行干警评先评优的重要评价指标。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9-11-23 14: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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