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任职回避和法官离职执业情况
按照《法官法》第二十二条(法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不得兼任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仲裁员和公证员。)第二十三条(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1、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2、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3、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4、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的规定
我院法官无需要回避的情形。
按照《法官法》第二十四条(法官的配偶、父母、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官应当实行任职回避:1、担任该法官所任职人民法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的;2、在该法官所任职人民法院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第三十六条(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法官被开除后,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的规定
我院法官离职后无违背上诉规定的情况。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1-10-22 13: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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