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司法建议书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甸支行:
本院在审理贵行作为原告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多起案件因借款人地址不明确导致无法送达法律文书的情形,继而造成诉讼效率较低,亦对贵行及时实现权利产生影响,为便于贵行送达相关文件和起诉后我院送达法律文书,避免浪费司法资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或以拒绝应诉、拒接电话、避而不见送达人员、搬离原住所等躲避、规避送达,人民法院不能或无法要求其确认送达地址的,可以分别以下列情形处理:(一)当事人在诉讼所涉及的合同、往来函件中对送达地址有明确约定的,以约定的地址为送达地址”的规定,现建议:
贵行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抵押合同等合同文本时应当同时明确诉讼送达地址并对地址变更及相应法律后果作出约定。
以上建议请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或者反馈意见于十日内函告本院。
联系人:李刚桦甸市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
电话:66248236
附:送达地址确认书
年 月 日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1-10-22 08:3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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