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规范院庭长办理案件的主要类型,吉林中院先后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院、庭长带头办案的意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院庭长办案工作的实施细则》等制度,规范院庭长办案工作流程。
一是明确办案指标数量。要求院长办案量应当达到本院法官平均办案量的5%,其他入额院领导应当达到分管部门法官平均办案量的20%,庭长办案量应当达到本部门法官平均办案量的50%。据统计,截至9月今年以来,吉林中院院庭长办案数量2028件,结案率79.19%,平均结案数超过58件,5名副庭长结案超百件,院庭长审结案件上诉率和发改率均低于全省法院均值。全市法院院庭长办案数量超过办案总数的70%以上,起到了较好的示范带动作用。
二是明确审理案件类型。要求院庭长重点承办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和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2021年9月,最高法院下发了《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对中院审理案件类型进行明确,提出中级人民法院重在二审有效终审、精准定分止争,对院庭长带头开展案件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工作中,院庭长主动承担发回、改判案件审理,对一些重大案件坚持公开开庭审理,并通过公开示范庭审等方式,树立司法公信。
三是明确院庭长办案工作流程。要求院庭长必须提前阅卷,组织开庭和合议工作,有效解决庭审流程不规范、“合而不议”等问题,在专业法官会议中院庭长主动向合议庭汇报案件审理情况。通过有效措施,彻底解决以往存在的委托办案、挂名办案等突出问题。对院庭长办案案件情况,按月在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网和法院内网进行公开公示,并将院庭长办案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工作。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1-10-28 19:40:30
访问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