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法院员额法官选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全省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员额法官的选任工作,根据《吉林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吉林省法院系统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和《吉林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工作规则》相关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法院选任员额法官工作。
第三条 法官员额是指全省各级法院法官在本院中央政法专项编制限额内所占有的比例数。
全省法院法官员额严格按照中央政法专项编制39%的比例控制。其中,省法院、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的法官员额比例分别控制在中央政法专项编制总数的34%、37%、40%。
第四条 各级法院出现法官员额空缺时,应及时申请补充。员额法官选任坚持严格标准、公平公正、动态调整的原则,择优选任。
第五条 选任到员额内的法官,必须符合法官任职的基本条件,包括政治素质、专业素养、业务能力、学历层次、法律工作经历等适任要求。
第六条 员额内法官必须在司法一线办案,审理案件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效果等须达到规定指标,并按照审判责任制规定,承担相应的司法责任。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为全省员额法官选任工作的专门机构,从专业角度对拟提请入额法官进行审核。
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下设省法官遴选委员会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并受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委托处理具体专项事务。
第八条 各级地方党委政法委和各级法院党组负责本级员额法官选任的组织领导工作。
第三章 员额法官选任
第九条 参加员额法官选任,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有坚定的法治信仰,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严守审判工作纪律;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秉公执法,坚持原则,清正廉洁;
(三)具有丰富的法律职业实践经验,有较强的庭审驾驭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法律文书写作能力;
(四)具有法律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非法律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或者具有大学专科学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取得继续任职资格的;
(五)能够独立主持庭审或承办案件,每年必须完成规定的办案数量,同时完成院里和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六)近三年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等次;
(七)身体健康,能胜任审判工作需要;
(八)未受过违法审判责任追究,没有受党纪政纪处分未解除情形。
党委交流担任领导职务的法官,按照《法官法》规定的任职条件执行。
第十条 员额法官选任范围为符合法官选任基本条件的中央政法专项编制人员,且在职在岗。
第十一条 员额法官选任采取考试+考核的方式进行,考试、考核权重分别为60%、40%。其中考试分为笔试、面试,各占30%权重。以下各层次法官员额应分别核算,不能互相占用。
各级法院院长应当申请入额,采取考核评定的方式等额选任。
具有法官职务的副院级领导自愿申请入额,严格按比例控制。申报入额人数未超过本院限定比例,采取考核评定的方式等额选任;申报入额人数超过本院限定比例,全部采取考试+考核综合评定的方式差额择优选任。
其他法官自愿申请入额,采取考试+考核综合评定的方式差额择优选任。
第十二条 各级法院院长和未超过本院限定比例、具有法官职务的副院级领导申请入额,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资格审查;
(二)组织考核;
(三)院党组集体研究决定拟入额法官人选;
(四)报省法官遴选委员会工作办公室审查;
(五)由省法官遴选委员会工作办公室统一提请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按遴选委员会工作规则进行审核;
(六)根据审核结果,各级法院在本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
(七)院党组研究决定入额法官人选。
第十三条 超过本院限定比例、具有法官职务的副院级领导和其他法官申请入额,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本人自愿报名;
(二)资格审查;
(三)参加考试;
(四)组织考核;
(五)院党组集体研究决定拟入额法官人选;
(六)报省法官遴选委员会工作办公室审查;
(七)由省法官遴选委员会工作办公室统一提请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按遴选委员会工作规则进行审核;
(八)根据审核结果,各级法院在本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
(九)院党组研究决定入额法官人选。
第十四条 各级法院按照一定比例,提请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审核员额法官人选,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提请审核确认拟入额法官人选的建议;
(二)拟入额法官人选的名册、基本信息、个人业绩材料等。
第十五条 员额内法官在法院系统交流、调动任职的,各级法院党组根据工作实际,研究决定任命为员额内法官或暂从事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员额法官选任考试考核每年一次,笔试由省法院统一组织,面试由各中级法院组织,考核由本级法院组织。考试考核成绩有效期一年。
根据考试、考核成绩,各级法院党组可以研究决定拟入额法官资格排序。出现员额空缺时,可依次提请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员额法官选任实行定期选任,一般每年两次。
第四章 员额法官退出
第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员额法官:
(一)达到退休年龄的;
(二)辞职或被辞退的;
(三)经批准,本人申请辞去员额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两年不能完成本院规定绩效指标的;
(五)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员额内法官职责的;
(六)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死亡的;
(八)其他应当退出员额法官的情形。
第十九条 退出员额法官,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辞职、本人申请辞去法官员额和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员额内法官职责的,本人向本院党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同意,各级法院党组报省法院政治部(省法官遴选委员会工作办公室)备案;
(二)退休、死亡、辞退、被追究刑事责任及其他应当退出员额法官的,各级法院党组研究决定后,报省法院政治部(省法官遴选委员会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纪律和监督
第二十条 员额法官选任,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比例选任员额法官;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他人选任员额法官谋取利益;
(三)不准私自泄露员额法官考试、考核、评议等相关情况;
(四)不准在员额法官选任工作中弄虚作假、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五)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员额法官的选任工作。
第二十一条 加强员额法官选任工作全程监督,严肃查处违反员额法官选任工作纪律和要求的行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法院主要领导和领导成员、相关部门领导以及其他直接负责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各级法院党组在员额法官选任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受理本院有关员额法官选任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上级法院应对下级法院员额法官选任工作进行监督,发现违规行为,及时责令限期改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法官遴选委员会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1-10-28 1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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