桦法〔2021〕48号
关于印发《桦甸市人民法院法官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
现将《桦甸市人民法院法官培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桦甸市人民法院
2021年7月9日
桦甸市人民法院法官培训管理办法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民法院教育培训工作,为推进法官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法官队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参照《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培训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法官教育培训是建设高素质法官队伍的先导性、基础性、战略性工程。法官教育培训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以坚定理想信念为根本,以提升法官职业道德素养和司法能力为重点,深化教育培训改革创新,完善教育培训制度体系,提高教育培训质量效果,加快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全面推进法院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为新时代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第二条 法院教育培训工作在院党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政治部负责教育培训规划、管理和协调。
政治部要按照最高院、省院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教育培训工作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条 法官教育培训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政治统领。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摆在法官教育培训工作最突出位置,使之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和党性党规党纪教育,提升法官政治素养和政治能力,教育引导广大法官牢牢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二)坚持按需施教。突出问题导向、需求导向、实践导向,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为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服务,全面提高法官法律政策运用能力、防控风险能力、群众工作能力、科技应用能力和舆论引导能力。
(三)坚持分类分级。把教育培训的普遍性要求与不同类别、不同层次、不同岗位法官的培训需求结合起来,精准施训、靶向教学,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坚持从严管理。建立健全法官教育培训规章制度,依法依规开展法官教育培训,从严治教、从严治学,保持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风气。
第四条 政治部统一管理法官教育培训工作。
第五条 法官培训分为法官职前培训、任职培训、晋高培训、在职培训以及其他培训。其他培训主要指新法律、法规培训、审判业务研修及专项培训。
第六条 拟初任法官的人员,须接受法官职前培训,着重掌握审判实务技能,提高审判工作能力。培训时间为一年。
初任法院院长、副院长,须接受任职培训,着重提高法院组织管理领导能力。培训时间不少于半个月。
晋升高级法官,须接受晋高培训,着重提高审判理论和实务的综合司法能力。培训时间不少于一个月。
法官履职期间,须接受在职培训,着重提高法学理论素养和司法审判能力。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12天。
第七条 法官教育培训以脱产培训、网络培训、在职自学、岗位练兵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 脱产培训以组织调训为主。按照省院和吉林市中院法官年度培训计划完成调训任务。法官必须服从组织调训。
第九条 法官培训应不断探索灵活多样的培训手段和方法,推广和运用远程教育等方式,提高法官教育培训的质量和效率。
第十条 广泛开展岗位练兵,组织优秀庭审评选、优秀裁判文书评选、办案能手、调解能手、学术论文研讨等审判实务技能竞赛活动,检验、深化法官培训效果。
第十一条 深化法院与高等学校等交流合作,促进审判实践与法学教育研究良性互动。积极探索与高等学校、相关单位联合培训等途径和方式,加大审判人才培训力度。
第十二条 健全完善法官教育培训登记管理制度。建立法官培训档案,及时记载法官参加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法官参加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应当作为法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健全完善法官教育培训审批制度。参加国家法官学院、省法官学院及市中院教育培训,由政治部依据培训计划,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人选,报政治部经院长同意。
参加国家法官学院、省法官学院等组织的自费培训,应由政治部根据培训内容和工作需要提出参加人选,必须经由院长批准。
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应由本人申请,由所在部门同意,政治部审核,院党组通过。在职参加学历教育,必须以不影响本部门和本职工作为前提,妥善处理好工学矛盾,做到工作学习两不误。
第十四条 法官教育培训经费列入本院年度财政预算,保证法官教育培训工作需要。
法官教育培训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十五条 加强法官教育培训经费管理,厉行节约,勤俭办学,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 未按规定程序审批,擅自参加培训的不予批假、不予报销各项费用。
第十七条 法官必须严格遵守教育培训规章制度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法官在培训期间违反有关纪律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桦甸市人民法院综合办公室 2021年7月9日印发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1-10-28 13:3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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