桦法〔2021〕41号
关于印发《桦甸市人民法院考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
现将《桦甸市人民法院考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桦甸市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7日
桦甸市人民法院考勤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法院干部队伍及作风纪律建设,规范考勤制度,明确审批权限,保障审判工作和其它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院在编全体工作人员(包括行政编制人员、机关工勤人员、文员)及派遣工作人员。
第二条 我院考勤实行部门管理和院统一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 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考勤管理制度,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旷工:
(一)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脱离工作岗位的;
(二)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逾期不归的;
(三)不服从组织调动或工作分配,不按规定时间到工作岗位报到的;
(四)一个月内迟到或早退累计三次以上或迟到、早退一小时以上的视为旷工一天;
(五)请销假时弄虚作假的。
第四条 严格落实院领导带班检查制度,由带班院领导带领检查组每周不少于一次对考勤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以审批手续及钉钉考勤记载为依据,核查各部门人员在岗情况并进行通报。
第五条 事假(包括公事和私事):一般干警及中层副职干部因公外出或事假:因公外出及事假一天以内的,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因公外出及事假一天以上的五天以内的,由分管院领导批准,因公外出及事假五天以上的,由院长批准。上述事项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在钉钉软件上履行审批程序。
第六条 病假:一般干警及中层副职干部病假二天以内的,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在钉钉软件由履行审批手续;病假两天以下七天以内的,应提交医疗单位相关证明,填写《请假审批单》,由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批准后,报政治部备案;病假七天以上的,需层报院长批准。因重大疾病需定期进行复查的无需提交医疗单位证明。
第七条 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哺乳假、年休假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政治部核定假期,填写钉钉《请假审批单》,由分管院领导审批,报政治部备案,中层正职同时需口头或书面向院长报备。
第八条 中层正职需请假的,除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提交相应材料外,因公外出及事假五天以内,病假七天以内,需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因公外出及事假五天以上,病假七天以上的层报院长批准。
第九条 请假期满因故不能到岗的,应持有关证明申请续假。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第十条 请假或续假期满、假期未满即上班的,应按照审批权限进行销假,报政治部备案的,应同时向政治部销假。
第十一条 经政治部审核、院党组研究同意的学历(学位)学习教育或业务培训,确实需要占用工作时间完成学业或培训的,需要到政治部进行备案,并按照请假程序和权限请学习假,可记入考勤。
第十二条 不享受当年年休假的情形,参照《职工带薪休假条例》执行,已休年休假的,下一年不再安排年休假。
一般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或特殊情况,经所在部门报主管院领导同意,由政治部审批后,事假可以折抵年休假,但不能跨年度。
副院级领导因工作需要或特殊情况,经院长同意,报政治部备案,事假可以折抵年休假。
第十三条 关于病假期间的工资及津贴补贴的发放问题,参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考勤工作与绩效奖金的发放挂钩,迟到、早退、无故脱岗1次,扣除绩效奖金50元;旷工1天,扣除绩效奖金100元。
病假连续超过3个月(包括3个月)的,扣除全年绩效奖金的10%;病假连续达到6个月(包括6个月)的,扣除全年绩效奖金的30%;病假连续超过6个月(不包括6个月)的,不予发放全年绩效奖金。
事假连续超过半个月,扣除该月绩效奖金。全年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的,按照实际出勤情况发放绩效奖金。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年度考评不能评为“优秀”档次:
(一)全年迟到、早退累计超过10次的;
(二)全年病假、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
第十六条 无故旷工的,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旷工累计超过30天的,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予以辞退。
第四章考勤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七条 将出勤情况作为加强机关干部作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考勤工作小组由政治部、督察室、机关党委、综合办公室的中层正职组成,负责考勤的监督、管理,督察室协调组织具体工作。
第十八条 日常考勤使用钉钉软件进行签到,上班签到时间:早8时30分前,下班签到时间:夏季17时后,冬季16 时30分后。凡上班签到后,白天脱岗,下班后签到的,一经发现,组织研究,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督察室每月对请销假情况进行汇总,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条 由带班院领导组织考勤工作小组对全院人员考勤情况进行检查、抽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在全院范围内进行通报。检查以审批手续及钉钉考勤记载为依据,凡发现部门负责人弄虚作假,所述人员去向与实际去向不一致的,第一次在全院范围内通报批评并扣除绩效奖金200元,取消部门负责人本年度评先评优资格,第二次将提交党组研究处理意见。发现请假人弄虚作假的,在全院范围内通报批评并扣除绩效奖金200元,并取消请假人本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考勤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执行,原考勤管理制度即行废止。
桦甸市人民法院综合办公室 2021年7月27日印发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1-10-28 13:3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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