桦甸市人民法院
金融借款纠纷审判
白皮书
2018年-2021年
二O二一年五月
目 录
前言
审判概况
(一)基本审理情况
(二)各金融机构涉诉情况
二、案件特点
(一)案件数量、涉诉标的金额均增幅显著
(二)多头借贷、农户联保现象较为普遍
(三)金融借贷附带担保措施较为常见
(四)涉诉案件多存在多
被告,送达难度大
(五)金融借款纠纷调撤比例较低
三、风险问题
(一)合同文本设计不完善,存在隐患
(二)合同条款表述不清,存在歧义
(三)贷前审查不严,贷后监管不力,债权难实现。
(四)应诉人员准备不足,影响案件进程
四、对策建议
(一)金融机构需完善风险防御机制,提高业务人员专业素质
(二)人民法院要多措并举,严守金融风险的司法防线
(三)监管职能部门应形成合力,提升风险防范水平
前 言
近年来,随着企业、个人的各种资金需求增加,金融机构的信贷业务不断拓展,信贷风险不断增大,桦甸地区金融借款纠纷案件呈逐年增幅态势。我院立足审判职能,不断加强对金融借款审判领域新问题的调研,始终坚持依法公开、公正审理各类金融案件,在促进金融机构依法经营,规范本地区金融交易市场秩序,营造地区经济发展的良好法治环境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2021年,为更好地回应区域金融发展对金融司法专业化的需求,全力防范化解地区金融风险,我院在强化司法服务方面作出重要部署。首先,我院结合司法改革向审判专业化方向发展的趋势,由民一庭、民二庭承担对金融类商事案件的专业化审判工作,拟从审判专业化、精细化、风险防控规范化等方面着手,全面提升法官对金融类商事案件的审判能力。其次,通过定期座谈、征求意见等方式,我院与本地区的金融机构搭建起常态化互动交流平台,及时了解和掌握金融机构的实际涉法需求,并就当前金融审判实务中突显的问题以及各金融机构普遍存在的法律风险点及时向金融机构予以反馈,为提升金融机构的自我风险防范意识提供司法服务。
一、审判概况
(一)基本审理情况
2018年-2021年,桦甸市人民法院共受理一审金融借款纠纷案件679件。其中,2018年177件,2019年176件,2020年210件,2021年截止到5月21日为116件。
近四年来,我院受理的金融借款纠纷案件数量呈现出了持续上涨的态势,2018年我院共受理民事案件3770件,其中金融借款纠纷案件177件,占民事案件收案数总数的4.69%;2019年我院共受理民事案件2811件,其中金融借款纠纷案件176件,占民事案件收案数总数的6.26%;2020年我院共受理民事案件2673件,其中金融借款纠纷案件210件,占民事案件总数的7.86%;2021年1月-5月我院共受理民事案件1874件,其中金融借款纠纷案件116件,占民事案件收案数总数的6.19%;
(二)、各金融机构涉诉情况
2018年-2021年,我院受理的一审金融借款纠纷案件679件中,其中,吉林桦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涉诉案件374件,占我院金融借款纠纷收案总数的55.08%;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甸市支行涉诉案件188件,占比27.70%;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甸市支行涉诉案件44件,占比6.48%;桦甸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涉诉案件28件,占比4.1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甸支行涉诉案件19件,占比2.80%;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涉诉案件13件,占比1.9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甸支行涉诉案件11件,占比1.62%;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涉诉案件2件,占比0.29%。
数据来源于数字法院业务应用系统,不排除存在因案由标记不准确而导致的部分数据遗漏的情况。
上图显示:我院金融借款诉讼主要集中在吉林桦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甸市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甸市支行,占我院收案总量的89.26%,其中农商行涉诉案件数排位第一,占比高达55.05%。
二、案件特点
(一)案件涉诉标的金额增幅显著
2018年金融借款合同案件总标的额为27015979.3元,2019年金融借款合同案件总标的额为65651815.88元,2020年金融借款合同案件总标的额为192503972.4元,2021年金融借款合同案件总标的额为151214483.6元,近四年增长了近7倍。
(二)多头借贷、农户联保现象较为普遍
近年来,在金融借款纠纷案件中,有将近40%的公司借款存在“多头”借贷情况,即借款人在多家银行以自己的名义借款,或同时以多家关联公司的名义分别向银行借款供某一公司实际使用,同时还存在公司法人以个人财产作担保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公司经营的情况。农商行、农业银行则多以农户联保方式开展贷款业务。一旦上述链条中的某个借款人陷入资金周转困境,发生贷款逾期被银行起诉,关联公司、联保户均会受到诉讼牵连,诉讼风险通过担保链条蔓延,易引发连锁效应,导致关联公司、联保户资金链断裂,再通过高利倒贷,以新还旧等形式拆东墙补西墙,形成恶性循环,最终将危及区域性金融安全。
(三)金融借款附带担保措施较为常见
担保在保障金融债权实现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严格审查借款人提供的担保是否符合条件,是金融机构从源头防范风险的关键。根据数据显示,近四年我院审理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90%以上的案件被告中含有担保人,其中提供有物保的约占80%左右,提供有人保的占90%左右,还有部分金融借款案件物保、人保并存。
(四)涉诉案件存在多名被告,送达难度大
为保障金融债权安全,银行在金融借款合同中通常均设
定有担保人,数量不等,目的在于为金融债权的实现确定更
多的责任人,但从诉讼角度来说,这种设定无疑会增大诉讼
送达难度,尤其在多名自然人作为保证人的案件中,表现尤
为明显。无论借款人或担保人是出于故意躲债的主观因素还
是变更居所造成失联的客观原因所致,诉讼程序经常会因无
法将起诉材料顺利送达被告,被迫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处理而
受阻,案件审理周期延长,诉讼成本不断增加。
(五)金融借款纠纷调撤比例较低
金融借款纠纷案件中,借款人因资金周转困难,客观上
无能力继续还款而导致违约的情况较多,恶意拖欠的情况较
少。金融借款合同虽绝大多数都有担保人,但受个体履约能
力的影响以及金融机构内部管理机制的制约,此类案件与其
他类型的民商事案件相比,调解空间较小,调解率始终维持
在较低状态,且从数据显示,近四年来金融借款纠纷案件的
调撤率仍呈持续下降趋势。
三、风险问题
金融借款纠纷案件虽个案案情不同,但涉诉金融债权暴
露出来的风险点具有普遍性、共同性。
(一)合同文本设计不完善,存有隐患
诉讼文书送达难是审理金融借款纠纷案件的一大难题,严重制约审判效率。2016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该意见中已明确规定“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约定送达地址的,法院可以将该地址作为诉讼文书的送达地址。”而截至目前,我们发现仅有少数商业银行的借款合同文本中
添加了确认发生诉讼时司法文书送达地址的相关内容,而多数金融机构采用的借款合同文本中仍未涉及此项内容,甚至在借款人、担保人信息一栏处所载住所地址均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登记地址,信贷人员在办理信贷业务时对借款人、担保人的实际住所以及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未能谨慎核实,为诉讼后的文书送达埋下隐患。
(二)合同条款表述不清,存在歧义
目前,商业银行在借款合同条款中一般均有关于借款利息、罚息和复利的约定内容,但对于罚息、复利的具体计算基数、计息标准在表述上则各有千秋,部分银行设计的相关条款对计息标准表述不明确或存在歧义,导致当事人在诉讼中出现对同一合同条款作出不同解读,产生争议。另外,就最高额抵押担保可优先受偿的范围和限额问题,有的金融机构所设计的合同条款之间存在矛盾关系或交叉关系,导致歧义。如:最高额抵押合同中约定最高债权本金限额为500万元,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等,又约定本合同项下最高额抵押债权限额为最高债权本金限额及由此产生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等之和。上述表述等于没有设定最高债权限额,这与订立最高额抵押合同的目的和初衷显然相悖,当事人之间难免为此发生诉讼争议。
(三)贷前审查不严,贷后监管不力,债权难实现
金融风险贯穿于金融交易从签约到履约的每一个环节,
而个别金融机构的风险防范意识薄弱。为追求信贷规模,有
的金融机构放松或忽略了对信贷风险应有的管控,违规操作
行为导致金融债权的诉讼风险增大,诉讼案件连年增长。如:
签约流程存在疏漏,借款合同中的部分签名并非借款人或担
保人本人所签。又如:银行对借款人身份及资信的审查流于
形式,仅凭提供身份证复印件、配合签字摁印就给办理信贷
业务,又未采取担保措施,放任大量顶名贷款情况发生。贷
款后对款项去向缺乏跟踪,对借款人监管不利,导致金融债
权处于高风险状态。实际借款人无力还款时,逃之夭夭,银
行起诉顶名借款人,其无力还债,导致金融债权难以实现。
(四)信贷人员应诉准备不足,能力不高,影响审判进程
现涉诉金融机构委托具体信贷人员从事诉讼活动的情况较为普遍,但由于受具体信贷人员诉讼能力高低,诉讼准备充分与否的限制,案件审理不畅的情况时有发生,甚至可能直接导致诉求难获全部支持。如:诉讼请求不明确,因银行提供的多为银行系统中自动形成的金额,代理人经常无法说出具体计算方法,而该金额又与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不能完全相符,导致反复休庭计算、再开庭论证;举证不符合证据规则,拖延或遗漏提交涉案证据,导致重复开庭或事实难查清。再如:诉讼请求有遗漏或明显与合同约定不符,常见情况是借款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对罚息计收复利,但该金融机构仍然坚持主张对罚息计收复利的请求。此外,罚息已属于对借款人违约采取的惩罚性措施,在已约定利息、罚息的情况下,复利本身已超出填平原则的赔偿范围,对罚息再计收复利,相当于让借款人承受双重惩罚,不利于维系民营企业的良性发展,惩罚措施过于严重,并不提倡。
四、对策建议
防范金融风险需要金融机构不断提升自身防御能力,同
时也离不开司法的规制和引领,以及监管机构、相关职能部
门和市场主体的合力配合。为有效应对金融债权面临的上述
诉讼风险,破解金融审判实务中症结和困难,我们建议从以
下方面着手改进和加强,进而有效降低金融债权的实现风险,切实保障地区金融安全和金融秩序的稳定。
(一)金融机构须完善风险防御机制,提高业务人员专业素质
减少金融借款诉讼案件,关键在于从源头上防控风险,
金融机构须加强信贷审查管理,以有效识别、监测和控制贷
款风险为目标,建立起科学、完备的信贷风险防控体系。一
是应尽快完善金融借款相关合同文本的内容。在合同文本中
存在的诉讼风险点逐一进行排除,如对于罚息、复利的计算
标准和范围作出明确而详尽的约定,对纠纷发生后的司法文
书送达地址、联系方式等重要信息,在签订合同时及时确认
和核实,以便纠纷进入司法程序后得以顺利处理。二是应加
强信贷业务的审核和管理。在办理信贷业务时应对借款人的
借款用途和偿债能力,对担保人的资信情况以及担保财产进
行严格审查,确保放款用于实体经营,防止借款人套款拆借
从事高风险的非法转贷活动。三是务必要将贷后风险追踪作
为常态化监管事项,与借款人保持定期联络沟通,及时了解
和掌握借贷资金走向和用途,以及债务人偿债能力的变化,
以便出现风险时能及时反应处理,防止信贷放款后,债务人
失联,债权落空。四是加大信贷人员违规操作的惩戒措施,
树立依法合规开展信贷业务的理念,加强对信贷人员法律知
识和诉讼能力的培养,规范诉讼权利的行使,确保金融债权
得到应有的司法保护。
(二)人民法院要多措并举,严守金融风险的司法防线
针对金融借款纠纷案件的多发态势,人民法院应当立足
审判职能,充分发挥司法能动作用,更加注重审判机制优化,
积极回应金融司法需求。第一,依法严格审判金融借款案件,
从严制裁危及金融安全的行为,及时总结审判经验,充分发
挥个案的规范指引作用,引导各金融机构对金融债权可能发
生的风险引起重视并做好防范措施,有效降低金融债权的诉
讼风险。第二,适时通过发布典型案例、风险提示、发送司
法建议、开展座谈会等多种途径,充分发挥司法预警作用,
进一步强化司法服务金融的实际效果,帮助金融机构及时查
缺补漏,完善自身的风险防控机制,规范业务审查流程,有
效预防和减少金融纠纷的发生。第三,建立金融审判工作联
系站,确保与各金融机构之间的互动联系常态化,及时听取
和接收金融机构的反馈意见和需求建议,有的放矢,提供有
针对性的司法服务。第四,积极开展金融普法宣传活动,充
分发挥司法的教育引导作用。通过散发普法宣传册、现场答
疑、以案说法等形式普及金融借贷风险,提升民众的法治意
识和诚信意识,让广大民众充分了解申贷作保的法律风险以
及借贷不还的法律后果,提倡大众理性消费和投资理财,减
少借贷纠纷的发生,维护金融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三)监管职能部门应形成合力,提升风险防范水平
防范金融风险是金融监管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和司法机
关的共同职责和使命,各机构、组织之间应统一认识,加强
沟通和协作,定期通报涉及金融风险防范与金融安全的重大案件相关情况,交流金融领域新动态、新问题,强化金融审判与金融监管的衔接配合,建立起长效联动工作机制,合力做好金融风险的防范化解工作,齐心协力打好防范金融风险攻坚战。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1-10-22 08:4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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